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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教育学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3-05-06 09:53

第一章

第一条 苍溪县教育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苍溪县委员会、苍溪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县教育工作者研究教育教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苍溪县教育局和苍溪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团管理条例》,遵守社会道德,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县有志于教育科研的广大教育工作者,研究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开展群众性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着重抓好当前我县教育工作急需解决的重点课题的研究,为基层服务;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信息反馈意见;

(四)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五)领导各专委会的工作和科研规划,组织重点项目的协作研究;

(六)进行培训活动,开展教育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七)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八)编辑会刊和其它有关的教育报刊、简报及资料;

(九)开展对外教育科学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第四条 本会采用个人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或本会所属的一个专业(学科)委员会,积极进行教育科研,科普活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研究能力强,熟悉教育教学理论的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机构的教研员。

2、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志趣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职教、特教、成教战线的教师和干部。

3、有教育行政管理经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

(二)团体会员。我县各级各类学校、有关业务机构及本会下设的全县性教育教学专业(学科)委员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会员入会申请书》,由所属专业(学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县教育学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我县各级各类学校、有关业务机构及教育教学专业(学科)委员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调查报告等。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会或取消会籍:

(一)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作为自动退会;

(二)个人会员自愿申请退会者;

(三)凡调离教育系统或调出本县人员及退休者可申请退会;

(四)凡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然取消;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

(六)因工因病死亡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若干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随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

3、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制定本会有关重要条例和制度;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领导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若干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推选出的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业务的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秘书或工作人员若干组成,办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正、副会长统筹管理本会各项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会址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苍溪县刘家巷55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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